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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点击数:
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亦称基本建设承包合约,指一方(承包人,即勘查、设计或施工单位)如期已完成并交付给他方(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如期展开竣工验收和缴纳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约。法律特征 基本建设承包合约是承包合约的一种类似形式,除具备承包合约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备下列特点:①合约标的是基本建设工作,还包括建筑、加装工程以及与此有关的勘探、设计等工作。基本建设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再生产,还包括扩大再生产和部分非常简单再生产,如工业、矿产、交通、水利、文教、公共卫生、住宅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等。②在社会主义国家,归属于计划合约。
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拒绝基本建设也必需有计划地展开。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需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后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定”。
合约编撰 合约内容 在中国,因勘查设计或建筑、加装工程任务的有所不同而有所区别。以建筑、加装工程承包合同为事例,合约内容不应还包括建筑、加装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动工和单项、全部工程完工日期,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给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经费或货款数额和承销办法,交工竣工验收及相互协作等条款。合约种类 在中国,还包括:①总合约与年度合约。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后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定总合约(或总协议书),然后再行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定年度合约。
②总承包合约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须要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查设计单位)联合施工(总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定总合约,总承包人再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定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管理,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管理。
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查、设计、建筑、加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权利义务 在中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①为对方如期施工做好适当的打算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给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作好土地接管、房屋征地、障碍物拆毁和发给建筑许可证等工作;②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如期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③及时展开竣工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④如期交付给工程价款或报酬。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双方商定的分工,作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订购、供应和交给工作;②严苛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展开施工,确保工程质量;③拒绝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④如期已完成建设工程,明确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完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给;⑤依据合约在一定期限内展开售后服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违反上述义务之一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9条及《建筑工程勘查设计合约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应分担财产责任。违背责任 承包方 (1)因勘查设计质量粗劣或未如期递交勘查设计文件推迟工期导致损失,由勘查设计单位之后完备设计,并减收或减免勘查设计费,以后赔偿损失。(2)工程质量不合乎合同规定,发包方有权拒绝限期使用权维修或者返工、扩建,经过维修或者返工、扩建后,导致逾期交付给的,承包方支付逾期的违约金。
(3)工程交付给时间不合乎合同规定,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发包方 (1)并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拒绝获取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延后外,还不应支付承包方因此导致复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工、缓建,不应采取措施填补或增加损失,同时赔偿金承包方由此而导致的复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3)由于更改计划,获取的资料不精确,或未如期获取必须的勘查、设计工作条件而导致勘查、设计的返工、复工或改动设计,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减收费用。(4)工程予以竣工验收,提早用于,找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5)多达合同规定日期竣工验收或缴工程费,支付逾期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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