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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点击数:
简介:之前的借贷关系虽已歼灭,但基于该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并不当然中止,之前借贷利息否结清不应由借款方展开原告证明。徐某在借期内按誓约每月向冯某缴纳利息。借款届满后,徐某并未交还借款本金,但于2016年3月—5月按月息2分缴纳了利息。
后经冯某催收,徐某于2016年6月、9月、12月分别交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总计交还借款本金3万元。2017年3月,徐某新的开具借条,证实向冯某借款7万元,但双方对利息、借款期限等并未不作誓约。2017年8月,冯某向法院控告,拒绝徐某交还借款本金7万元以及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之间并未付清的利息和2017年8月之后的逾期利息。发问:新的开具借条后,并未付清的利息该怎么办? 【律师答案】 之前的借贷关系虽已歼灭,但基于该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并不当然中止,之前借贷利息否结清不应由借款方展开原告证明。
一、借款期限期满后,徐某依照借条誓约之后缴纳利息、冯某依照借条誓约之后缴纳利息的不道德指出双方继续执行之前的借款合约。首先,《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议定合约,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其他形式还包括不道德、默示等。本案中,借款期限期满,徐某之后缴纳利息、冯某之后缴纳利息,双方以各自的不道德表达了之后议定借款合约的意思回应,且该意思回应现实。
其次,《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出租期间期满,承租人之后用于出租物,出租人没驳回的,原出租合约之后有效地,但出租期限为定期。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明文规定的合约,限于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考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于的规定。尽管《合同法》分则对借款合约展开了规定,但对借款期限期满后借款人之后缴纳利息、出借人之后缴纳利息这一不道德的法律效果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精神,不应参考《合同法》第236条规定,将借款期限期满后借款人之后缴纳利息、出借人之后缴纳利息视作双方同意原借款合约之后有效地。正是因为冯某与徐某继续执行之前的借款合约,所以徐某就应该遵守向冯某交还借款本金和缴纳借款利息的法律义务。
二、徐某新的开具借条后,之前的借贷关系虽已歼灭,但徐某缴纳利息的法律义务并不当然中止。徐某新的开具借条并被冯某所拒绝接受,指出双方议定了新的借款合约,之前的借贷关系因双方的双方同意而歼灭。
但法律关系的歼灭并不指出基于该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当然中止。明确到本案中,冯某与徐某之前的借贷关系歼灭,但基于之前的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缴纳利息的法律义务并不当然中止,该项缴纳利息的法律义务否中止不应各不相同之前的借贷利息否结清。三、之前借贷利息否结清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徐某分担。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1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更改、歼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当事人,应该对该法律关系更改、歼灭或者权利受到妨碍的基本事实分担举证责任。”在借款合约中,在出有借方已完成借款方需缴纳利息的举证责任后,借款方明确提出不必须缴纳利息的申辩,这归属于主张法律关系歼灭,故应由借款方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明确到本案,即之前借贷利息否结清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徐某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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