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3-7095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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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9 点击数:
简介:可以答应,如果李某的损害程度显著远超过了他在签定赔偿金协议进对自己伤情的意识到,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控告,申请人撤消该赔偿金协议。
2018年1月25日,袁某驾车撞到到行人李某,后李某被送到医院化疗,住院23天,被临床为胫腓骨骨干骨折。同年2月20日袁某和李某达成协议,主要誓约由袁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化疗费用,袁某再行补偿李某3000元。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再行为此事纠结。
李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029.35元及协议誓约的补偿3000元袁某方皆已缴纳给李某。6月21日,李某的伤情经检验包含十级残疾。李某向法院控告,催促依法撤消2018年2月20日他和袁某签定的赔偿金协议书,拒绝袁某赔偿金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退休金、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5375.23元(并未扣减已赔偿金的金额)。
发问:交通事故再次发生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重复使用赔偿金协议,当事人能否答应? 【律师答案】 可以答应,如果李某的损害程度显著远超过了他在签定赔偿金协议进对自己伤情的意识到,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控告,申请人撤消该赔偿金协议。
明确理由如下: (1)当事人之间本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重复使用赔偿金协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原先的侵权行为之债转化成为合约之债,该赔偿金协议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所民事权利的法律不道德。(2)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不道德否有效地各不相同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否具备适当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回应否现实;三是内容否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若合乎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该确认赔偿金协议是当事人现实意思回应,签订协议的不道德是有效地的民事法律不道德,协议的内容不应不受法律维护。即使赔偿金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进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不应不受赔偿金协议的约束,不得随便答应。(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牵涉到众多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专业性的科学知识,一般公民无法全面提供和掌控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更容易转入了解误区,如果一味确认双方只需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就有可能造成赔偿金权利人实际失去数额极大的人身赔偿金,从法理上谈实属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约可撤消的原因有根本性误会、显失公平、欺诈、威逼、乘人之危五种情形。
并且尤其规定,一方以欺诈、威逼手段议定的合约,只有伤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约违宪的原因。上述规定彰显了当事人撤销权或者更改权,以完全恢复各方当事人的现实意思,均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答应,一般未予反对,如显然不存在违宪或可撤消等情形,应该容许当事人有条件的答应。
在本案中,李某因此事故导致十级残疾,赔偿金协议书袁某所缴纳、的赔偿金费用相比之下高于李某因此导致的损失,李某受害者程度似乎远超过李某议定协议书时的合理意识到范围,该赔偿金协议显失公平,李某拒绝袁某再予赔偿金并不违背诚信原则,该赔偿金协议书依法应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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